|
主旨:轉知財政部發布110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敬請於今年度申報
綜合所得稅時,以該標準申報,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全聯會111.1.27.全醫聯字第1110000152號函辦理。
(二)依據110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第十點(西醫師)之費用率含括:
1.全民健康保險保收入
2.掛號費收入
3.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
4.診所與衛福部所屬醫療機構合作所取得之收入
5.人壽保險公司給付之人壽保險檢查收入
6.配合政策辦理老人、兒童、婦女、中低收入者、身心障礙者及其他
特定對象補助計畫之業務收入7.自費疫苗注射收入。
另依據110年度執行業務所得費用第十一點醫療機構醫師依醫師法
第八條之二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前往他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業務,
其與該他醫療機構間不具僱傭關係者。亦即上述之收入,其費用率
得按費用標準之117.5%計算。
(三)附註:
1.本標準未規定之項目,由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相近業別之費用率
認定。
★★2.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執行業務者適用之費用標準依下列
規定調整(計算後之費用率以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二位):
(1)第四點(助產人員)、第八點(藥師)第一款第二目之2及第二款、
第九點(中醫師)、第十點(西醫師)、第十一點(醫療機構醫師報准
前往他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業務者)、第十三點(醫事檢驗師)、
第三十六點(物理治療師)、第三十七點(職能治療師)、
第三十八點(營養師)、第三十九點(心理師)、第四十一點
(牙體技術師、生)、第四十二點(語言治療師)適用之費用率,
得按該費用率之117.5%計算(例如:西醫師全民健康保險收入之
費用標準由每點0.8元提高為0.94元,掛號費收入之費用標準由78%
提高為92%);第八點(藥師)第一款第一目適用之費用率由百分
九十四提高為百分之九十七。
(2)其他執行業務者當年度收入總額較前一年度減少達百分之三十者
(執業期間不滿一年者,按實際執業月份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度
收入總額計算),適用之費用率,得按該費用率之百分之
一百十二點五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