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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轉知有關93、94年醫事服務機構總額點質結算後醫療費用追扣爭 議乙案,全聯會目前辦理情形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全聯會96.06.08全醫聯字第1095號函辦理。 (二)有關「中央健康保險局向醫療院所追扣民國93年、94年醫事服 務機構總額點值結算後醫療費用爭議」爭議審議案,全聯會已 陸續接受會員提供爭議審議會之審定書。綜合行政院衛生署爭 議審議委員會審定結果均為「申請審議駁回」,其審定理由亦 均相同。已將審定書轉交理律法律事務所研議。 (三)理律法律事務所日前就本案提出法理分析,表示就法理而言, 醫療院所若提起給付訴訟時,行政法院可能會要求醫療院所須 先對於爭議審議決定提起訴願,並待訴願被駁回後,始能提起 給付之訴,方符行政爭訟程序。故為避免行政法院以醫療院所 未經訴願程序為由而拒絕進行本案之實體審理,理律法律事務 所建議醫療院所對於爭議審議決定提起訴願,並同時對於中央 健保局提起給付訴訟,俾使行政法院無理由拒絕就本案進行審 理。爰此,全聯會已委請理律法律事務所研擬訴願書範本,待 完成後,將依爭審書範本模式,提供轉交有需要之會員參考使用。 (四)相關時效部分,均由理律法律事務所掌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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