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醫師執業執照六年到期換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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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例
刊登日期:
2012-06-05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西醫第二章特定診療部分診療項目支付標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說明
附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西醫第二章特定診療部分診療項目支付標準
附件: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西醫-Word格式 (另開視窗)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西醫-PDF格式 (另開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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