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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例
刊登日期: 2007-04-13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第七十二條
說明

(1)不當招攬病人原規定於特管法第66條,處停約1-3個月,現移至第64條處違約記點。另
原72條:副知衛生主管機關文字刪除。

(2)本辦法第72條實施後,對於違規醫事服務機構案件,仍依行政程序法第19條規定,於權
限範圍內,與各地衛生主管機關互相協助及連繫。

(3)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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