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全聯會建議經濟部考量國內疫情持續嚴峻,對醫療院所之電費
減免應持續,現經衛生福利部認定醫療機構及醫事機構適用級距2,
為減免電費30%,適用期間自110年5月1日起至110年7月31日止,
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全聯會110.7.29.全醫聯字第1100000965號函辦理。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7月27日衛部醫字第1101664979函重點略以:
衛福部認定醫療機構及醫事機構(計約37,000家)適用級距2,
為減免電費30%,適用期間自110年5月1日起至110年7月31日止;
後續將請各地方衛生局列冊送台電公司辦理。
(三)有關電費減免,各醫療院所如果去年(109)未申報或電號有新增、
刪除、修改或是新成立之院所,請於110年9月30日前逕與轄區
衛生所承辦人員聯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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