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福利再次通知
為因應旱災停水,院所若不方便看診要停診時,請務必事先公告
103.11.07 請醫師提高警覺留意登革熱病患「警示徵象」
103.09.09 請院所藥師及醫護人員務必親自執業
本會加入台灣高鐵公司為企業專屬會員
院所交付藥劑時應將所需標示項目印製於藥袋
診所之用電類別可申請變更為非營業用電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檢舉路霸專線
2016-06-10
查報『資深醫師』行醫滿40年(於民國65年12月底前)、45年(於民國60年12底前)、50年(於民國55年12月底前)、55年(於民國50年12月底前)、60年(於民國45年12月底前)、65年(於民國40年12月底前)及行醫滿70年以上,取得醫師資格並執行醫療業務,在行醫期間未曾停業、歇業且未曾
內 容
主旨:查報『資深醫師』行醫滿40年(於民國65年12月底前)、
45年(於民國60年12底前)、50年(於民國55年12月底前)、
55年(於民國50年12月底前)、60年(於民國45年12月底前)、
65年(於民國40年12月底前)及行醫滿70年以上,
取得醫師資格並執行醫療業務,在行醫期間未曾停業、
歇業且未曾受表揚者,以憑轉報全聯會第69屆醫師節慶祝大會中表揚。
說明:
(一)退除役醫師持有總統任命為軍醫官任官令或將級以上主管發布之
軍醫任職令者,其執行醫療業務年資,得以自取得總統任官令或
軍醫任執令之日至退役之日年資,加自領得醫師證書後執行醫療
業務年資合併計算。
※(二)民國57年(含)以前畢業者,以畢業證書發給日為認證日期;
自民國58年(含)起,參加醫師甄審考試及格者,以醫師證書發給日
為資深醫師認證日期。
(三)請符合資深醫師表揚資格之會員於105年7月30日前
電話07-2212588向本會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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