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財政部105年2月2日公告104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敬請於今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以該標準申報,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全聯會105.3.22.全醫聯字第1050000***號函辦理。
(二)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
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104年度應依核定收入總額
按下列標準(金額以新台幣為單位)計算其必要費用:
※1.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保險對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3條及第47條規定
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依中央健康保險署核定之點數,每點0.78元。
但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所訂保障額度補足差額
之收入,減除百分之78必要費用。
※2.掛號費收入:78﹪
3.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
(1)醫療費用收入不含藥費收入:20﹪
(2)醫療費用收入含藥費收入,依下列標準計算:
內科: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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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科: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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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產科: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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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兒科: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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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醫學科: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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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科: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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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科: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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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膚科: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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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科: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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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鼻喉科: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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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科別: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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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診所與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合作所取得之收入,比照以上1.2.3.
減除必要費用。
5.人壽保險公司給付之人壽保險檢查收入,減除35%必要費用。
※6.配合政府政策辦理老人、中低收入者及身心障礙者補助計畫收入,
減除78%必要費用。
(三)醫療機構醫師依醫師法第8條之2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前往
他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業務,其與該他醫療機構間不具僱傭關係者,
按實際收入減除10﹪必要費用。
相關附件:
●附件一:
104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附件二:
104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申報—說明與試算範例
●附件三: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請醫療費用分列項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