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23
【全聯會聲明】財政部採納本會建議,公告「104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明訂配合政府政策辦理老人、中低收入者及身心障礙者補助計畫收入,減除78%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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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聲明
財政部採納本會建議,公告「104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明訂配合政府政策辦理老人、中低收入者及身心障礙者補助計畫收入,減除78%必要費用
105.3.22

依據財政部公告「104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有關西醫師部份修正:
(1)全民健康保險收入部份,增列「但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 案所訂保障額度補足差額之收入,減除百分之七十八必要費用。」
(2)明訂「配合政府政策辦理老人、中低收入者及身心障礙者補助計畫收入,減除百分之七十八必要費用。」

去年本會依據新北市醫師公會張嘉訓前理事長反應指出,基層診所配合政府政策辦理老人、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業務及相關鼓勵方案日益增多,常從當地衛生局、國健署、健保署、疾管署等有相關補助或獎勵收入,各地方稅捐稽徵單位常以「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之非屬全民健保收入計算,因各執業科別而有不同費用標準(比照自費項目),惟查基層診所配合政府政策辦理老人、中低收入及身心障礙者業務及相關鼓勵方案之收入,其本質上既非屬全民健保收入亦非屬自費項目,建議比照「牙醫師配合政府政策辦理老人、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補助裝置假牙計畫收入,減除百分之七十八必要費用。」規定計算。

經去(104)年4月15日本會蘇理事長清泉國會辦公室召開協調會,張常務理事嘉訓以時任新北市醫師公會理事長亦出席該協調會,獲財政部賦稅署當場支持認同,同意以減除百分之七十八計算必要費用,於今年公告費用標準時配合修正明訂。現財政部公告「104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正式明訂修正,由原「(六)牙醫師配合政府政策辦理老人、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補助裝置假牙計畫收入,減除百分之七十八必要費用。」修正為「(六)、配合政府政策辦理老人、中低收入者及身心障礙者補助計畫收入,減除百分之七十八必要費用。」,並請各基層診所於今年報稅時留意相關規定,以節省稅務支出。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附件一:稽徵機關核算104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 

附件二:104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新聞聯絡人
蔡明忠秘書長 \\ 0918-112-298
發布時間\\105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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