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20
再再次轉知請會員注意【執業執照】之有效期限屆滿,應於期限內向機構所在地衛生所辦理更新,並利用衛生福利部的醫事系統入口網,隨時掌握自身所修習之積分狀況,及多加利用全聯會網站,可得知各類繼續教育課程資訊,請 查照。
內  容
主旨:再再次轉知請會員注意【執業執照】之有效期限屆滿,應於期限內向
   機構所在地衛生所辦理更新,並利用衛生福利部的醫事系統入口網,
   隨時掌握自身所修習之積分狀況,及多加利用全聯會網站,可得知
   各類繼續教育課程資訊,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醫師法」第8條第2項規定:醫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
   6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二)依據「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7條規定:醫事人員辦理
   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前6個月內,填具
   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及繳納執業執照費,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
   申請換領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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