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為提升兒童預防保健服務品質,請會員於提供兒童預防保健服務前,應向家長或主要照顧者充分說明,取得家長同意再提供服務,並於看診後於手冊完成醫師簽章及請家長於「家長簽名處」簽名,轉知會員知悉,請 查照。
刊登日期:2017-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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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為提升兒童預防保健服務品質,請會員於提供
   兒童預防保健服務前,應向家長或主要照顧者充分說明,取得家長
   同意再提供服務,並於看診後於手冊完成醫師簽章及請家長於
   「家長簽名處」簽名,轉知會員知悉,請 查照。
說明:依據全聯會106.8.11.全醫聯字第1060001278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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