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福利再次通知
為因應旱災停水,院所若不方便看診要停診時,請務必事先公告
103.11.07 請醫師提高警覺留意登革熱病患「警示徵象」
103.09.09 請院所藥師及醫護人員務必親自執業
本會加入台灣高鐵公司為企業專屬會員
院所交付藥劑時應將所需標示項目印製於藥袋
診所之用電類別可申請變更為非營業用電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檢舉路霸專線
再次請會員注意【執業執照】之有效期限及更新,並利用衛生福利部的醫事系統入口網,隨時掌握自身所修習之積分狀況,及多加利用全聯會網站,可得知各類繼續教育課程資訊,請 查照。
刊登日期:201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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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
主旨:再次請會員注意【執業執照】之有效期限及更新,並利用衛生福利部的
醫事系統入口網,隨時掌握自身所修習之積分狀況,及多加利用全聯會
網站,可得知各類繼續教育課程資訊,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醫師法」第8條第2項規定:醫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6年
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二)依據「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7條規定:醫事人員辦理執業
執照更新,應於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前6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
檢具下列文件及繳納執業執照費,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領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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