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衛福部公告修正發布「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 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五、附表十二、附表十五 及「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藥事法 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列表」附表八,請 查照。 說明:依據全聯會113.4.1.全醫聯字第1130000397號函辦理。 相關連結: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聯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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